既很少自动接收外部人大跟国民大众的监视

2014-11-08 10:57  北京大学EMBA研修班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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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长行政决策中的腐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行政决策首先应该公开、透明。决策的内容但凡涉及社会公家好处,或需要破费征税人的钱的,即需由国家财政支出的,除依法须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向社会公然,普遍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就相应决策波及的专门性问题开展讨论、争辩。恰是因为我们目前很多行政领域正当法律程序的重大缺位,使一些贪官的腐败决策的酝酿、天生、出台能“一路绿灯”,不仅能顺利通过、出台,而且能得到顺利履行、实行。如郑州市惠济区委原书记冯刘成决策建造“白宫”式的奢华办公楼;重庆市忠县黄金镇原引导人决策建造被当地大众称为“小天安门”式的办公楼群;山西省食粮局原领导人决策在国家级景致名胜区建筑“粮神殿”,等等。

考核西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本中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各种不同表述、划定,以及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阐述,我们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可作以下解析:

完善合法法律程序,走出一条中国特点的反腐之路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行政执法中的腐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数目最多,且最广泛、最直接、最常常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从而行政执法领域也是最轻易发生腐败的领域。如海南省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在城管执法中对违章、违规单位或个人收取援助款后免予行政处罚,并按10%的比例将资助款返还各执法中队用于个人嘉奖。这是一种群体性质的腐败行为。怎么预防行政执法中的这类腐败行为?人们开出了各种各样的药方。其中较为有效、较为灵验的药方恐怕仍是正当法律程序。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的实际教训证实,正当法律程序虽然不能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不想腐败”的问题,却能在一定水平上甚至很大程度上解决行政执法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是腐败繁殖的重要起因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官员选拔、任用中的腐败。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官员选拔、任用中卖官、行贿索贿是我国现阶段腐败中比重较大、影响极为恶劣的一种腐败现象。如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在官员选拔、任用中卖官,从而纳贿索贿640多万元。这种腐败为什么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样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缺位。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中,政务官员的任用主要应通过人民的选举或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发生,事务官员的提升主要应通过测验、考察和民心测试进行;官员(特殊是政务官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时让社会公众懂得候选人的基础素质、才能及政策主意;官员的选拔、任用,还要听取异议者的意见。这样,党政领导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拔、任用人选就能较为稳重。但当初良多地方、部门提拔、任用官员缺少这些程序,从而一些卖官的人胆子就特别大,由于反正他卖出的官当前出了事,他毋庸为之承当任何责任。

中国事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目前正处在打算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代。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至少不会完整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如多党制、三权分立等)。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固然权力的彼此制约同样不可缺乏),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

正当法律程序起始于“天然正义”。“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纳为两个规则: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本人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取得告知、解释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

首先,应健全和完美相应的制度,包含将一些多年来已经在做,并卓有成效的做法法律化、轨制化。如重大决议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委全部会议探讨决议,并听取跟咨询各民主党派的看法;党的机关(如党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行使国度公权利(非纯党内事务)的行动,应通过必定情势向人大讲演,接收人大的监视。

公权力腐败的滋生、发展、蔓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正当法律程序缺位乃是我国现阶段腐败滋生、发展和蔓延的最重要原因。目前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猖狂,简直都与这些地域、部门、领域公权力运作缺少正当法律程序制约亲密相干。

 

那么,咱们怎么完善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怎么完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防腐反腐之路呢?在中国创建权利制约权力机制,走程序制权、程序反腐之路,很主要的道路是应当在治国理政进程中推行正当法律程序,以正当法律程序标准从政行为。

 

党的十七大呈文提出了反腐朽应“三个更加注重”的思路,即更加注重治标,更加重视防备,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怎么贯彻和实现反腐烂“三注重”的思路?要害在于健全完善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行政审批、许可中的腐败。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审批、许可项目标设立必须通过相应门路、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绝对人意见;行政审批、许可的前提、尺度、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一定途径、方法告诉审批、许可的申请人;行政审批、许可的实施必须履行回避准则。假如上述正当程序有效树立并被严格执行,发生在行政审批、许可中的腐败行为必定大大减少。试想,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早建立起了严厉的躲避制度和确立起了保障这一制度严格执行的规矩,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便不可能那么轻而易举地接受请托,为与其妻、其子有这样那样关联的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并通过其妻、其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了。即便他仍保持那么做,那也将是极为艰苦、极为冒险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核心主任、教学、博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作者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央、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讨中央结合举行的“反腐败法制建设”国际研究会上提交的论文)

其次,在中国创建权利制约权力机制,走程序制权、程序反腐之路,应制订同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和制定、完善各行政领域的单行行政程序法,将全部政府运作中应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法律化、制度化,以正当法律程序规范所有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阐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职员在与所处置事务有利弊关系时回避。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开、透明、公众参加在正当法律程序中越来越占领重要位置。

正当法律程序早期重要适用于刑事处罚范畴或与刑事处罚有关的事项,如扣押、搜查、拘捕、起诉、审判、监禁等。但后来适用范畴越来越扩展,不仅实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行政行为和其他各种公权力行为,如罚款、没收、撤消证照等行政处分,查封、拘留收禁、解冻等行政强迫,土地、天然资源和其余财产的征收,征用,税费征缴,行政允许,审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乃至人事治理中的谢绝录用、解雇、开革和其他行政处罚。

最后,在中国创立权力制约权力机制,走程序制权、程序反腐之路,还必需完善司法程序破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避免和打消司法腐败。近年来不断产生的司法腐败案件大多与司法正当法律程序不完善或缺位有关。

正当法律程序的演进与适用规模

编纂:赵琬微

??正当法律程序缺位滋生“一把手”行使公权力中的腐败,北大总裁培训。“一把手”腐败是中国目前腐败现象中一个较有广泛性的景象。多年以来,“一把手”腐败的比例始终居高不下。如成克杰案、胡长清案、胡建学案、陈良宇案、李大伦案,等等。这是为什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一把手”权力极大而其行使权力的行为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过小。根据宪政和法治的请求,权力应该与义务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守法受查究。但是我国目前许多处所和部分的“一把手”往往权力和责任脱钩,他们通常执掌所辖区域人、财、物大权,然而他们很少受到有效的外部和内部监督,既很少自动接受外部人大和国民干部的监督,也很少受到内部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一把手”“一言堂”的运作方式做作是难抵制腐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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