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辩证对待“能官”与“强官”/编号:JD1136Q

2014-11-14 05:51  北京大学EMBA研修班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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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能官”、“强官”如果仅仅“能”、“强”,而其“能”、“强”却不受民主、法治的制约,即使其同时也“廉”,其亦可能以其“能”、“强”实行独裁、专制和滥用权力,从而构成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威逼,人民天然也没有理由欢迎和乐于接受这样的“能官”、“强官”。由此可见,人民需要和欢迎的好官应该是既“廉、勤”,又“能、强”,且自发受民主、法治制约的“公仆”。

一个官员,如果仅仅清廉,而在其职位上起早贪黑,碌碌无为,这样的“清官”人民不一定须要,不一定欢送;同样,一个官员,如果仅仅勤恳,北京大学总裁班,而政绩全无,其管辖的地域、范畴,多少年“江山仍旧”,无任何转变、发展,甚至人们的生存前提还越来越恶劣,这样的“勤官”人民也不一定需要,不必定欢迎。

由此可见,官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在任职过程中展示个性、抱负、才干和胆略的行为不仅是答应的,而且是应当勉励的,但其前提条件是依法:即在法律提供的辽阔的自由裁量舞台,充足施展其主观能动性,演出其绘声绘色的,且有其个性特点的话剧,那种靠踩法律红线、“良性违法”而博得喝采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作者姜明安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学、博导)

靠“良性违法”而博欢呼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

 “能官”与“强官”也要“廉、勤”

 

这种对“能官”、“强官”见地的不合源于对官员与轨制、官员的能动作用与法治关联的不同意识。

其次,“依法”也指依法的详细规则、划定,特别是法律的详细规矩、规定。官员做事,领导干部“闯”和“创”,有时需要突破,也能够冲破某些分歧时宜的政策性规定或某些规章、标准性文件断定的规则,但毫不能打破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的明白规定。严厉遵遵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避免政府官员任意妄为、滥用权利的必须,这条“红线”是任何“能官”、“强官”都不能和不应踩的。

编纂:磬乐

官员敢于“闯”和“创”,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

 

对这些“能官”、“强官”,官场和民间仿佛都有不同的见解。多数人持确定和支撑的立场,认为这些“能官”、“强官”是真正为人民做事的好官,是中国改造和发展的盼望;但也有人不认为然,以为这些“能官”、“强官”是“人治”的代表,其“铁腕”行为形成对人权的要挟。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坛上出现出一批又一批有个性,有抱负,有才干,有胆略的“能官”、“强官”,他们敢于思维,敢于讲话,敢于做事,敢于翻新。他们在其所负责的地区或领域,突破传统的施政套路,大马金刀地推动改革和发展,甚至通过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风暴”,在短时光内促成和展示出显明踊跃的施政后果。

官员有清官、贪官、勤官、庸官、能官、强官之分。贪官不好,老百姓恨,庸官也不好,老庶民怨,这简直是没有疑难的。然而,清官、勤官、能官是不是就一定好,一定为人民所乐于接受,为人民所欢迎的呢?这也不一定,需要具体加以剖析。 

准确认识官员与制度、官员的能动作用与法治的关系

官员与制度都是人民设置的,法也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绝对于人民,官员与制度、法都是手腕。人民设置官员,其目的是让其为自己提供最好、最高效的服务,而不是让其去适应某种制度和法的。人民设置制度,制定法,其目的是让制度、法规范官员的行为,预防官员贪、懒、越权和滥权,保障官员最好、最有效地供给公共物品,而不是让制度、法去妨害官员做事。

有人认为,“能官”、“强官”要有所作为,要大刀阔斧改革,有时不得不突破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不一定的“良性违法”,想有所作为,想做事的官员就不能立异,就做不成事。这样想,这样说的人实在是不懂法。法应该是活的,不是僵逝世的。法通常会给予做事的官员以普遍的自由裁量空间。只有做事的官员(包含官员的法律参谋)真正学法、擅长研讨法和说明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能为自己的行为找到牢靠的和有压服力的法律根据的,问题是你不去找。你找不到法律依据,蒙着眼去闯法律红线,阐明你不是真正的“能官”、真正的“强官”。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你找了,也确切可能找不到,你做事碰到确实实是某一完整过了时的,且没有任何弹性,不能对之做任何另外解释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你别无取舍,只能提请法律、法规制订机关修正相应规定。“良性违法”在咱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是不许可的。

官员,特殊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官员,在任职进程中展现个性、抱负、才华和胆略的行为不仅是容许的,而且是应该激励的,但其前提条件是依法。那种靠踩法律红线、“良性守法”而赢得喝采的官员不是真正的“能官”、“强官”

当然,官员敢于做事,领导干部敢于“闯”和“创”,均必需置于依法施政的条件之下。“依法”,首先是依法的目的、准则和精神。官员做事的目标与法的目的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为国民谋福利,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在。官员做事,引导干部“闯”和“创”,其目的假如不是为了人民,而是仅仅为了自己,为自己职务升迁发明“政绩”,为自己追名逐利,其行动就背离了法的目的、原则跟精力。这样的“能官”、“强官”固然有时也能为人民做点事,然而,在其自己利益与人民利益抵触时,他们就会做出侵害人民的利益而维护本人好处的抉择。

至于“能官”、“强官”,其不仅“勤”,而且有抱负,有才干,有胆略,常被人称为管理一方的“铁腕人物”,其治下的地区、领域,往往是一年小变样,三年、五年大变样,人们天然欢迎和乐于接收这样的“能官”、“强官”。

 

一个有作为的官员,做作应该有一点精神,有一定抱负,有一定胆略,敢于和气于为人民做一点实事,有所作为。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没有一点“闯”和“创”的精神,没有一点干事的劲,是相对不称职的。人民不会乐意养一批吊儿郎当,无所作为的庸官,即便他们不贪、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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