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要加大处分力度

2014-10-27 17:04  北京大学EMBA研修班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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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安静

“法律有它自己的法则和连续性”,北京大学法学传授佟强称,不应当有问题解决不了时就求助于重罚,我国目前并不缺乏对养犬人的责任规定,也不是处罚力度不够,而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对犬的管理不是常态的,而是活动式的。假如无法落实日常管理,这场整治举动一停止,所有的问题还将固态复萌。

在公安部昨日的消息宣布会上,公安部治安治理局表现,养犬跟不养犬都是国民的权力,在看待养犬问题上须要均衡各方好处,但在限养执法进程中要严厉、文化执法,避免由于执法不当引发养犬人不满。

重罚养犬人并不是解决养犬问题的前途。两名法学专家针对犬伤人查究主人刑事责任倡议作出回应。

公安机关将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犯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比方说驱使恶犬伤人,用犬妨碍履行公务,北大酒店管理,对这类行动形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的,要依照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教学白建军以为,我国目前对养犬人承当刑事义务的划定只有一种,就是当养犬人能够节制自己的犬时,成心地放荡或者支使犬去伤人,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故意损害罪”去处罚。至于犬主人在无奈把持犬、本人又不主观故意时造成的犬伤人,只能依照实际丧失抵偿,并处行政处罚。即便要加大处分力度,也必需限度在行政处罚范畴内,毫不能任意动用刑罚手腕,这是管理养犬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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