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洲 抢劫拒捕”也不能一律“当场击毙 /编号:XL295i3

2014-11-15 17:52  北京大学EMBA研修班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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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拒捕,当场击毙。”一条红底白字的横幅近日呈现在海南省海口市街头。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外发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以开枪击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王世洲指出,问题的要害在于,民警在面对抢劫而逮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依照法律的相干划定,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存在正当防守的权力,而且同时也有合法防卫的任务。

王世洲将民警使用武器的情形大抵分为四类:犯罪嫌疑人在实行抢劫时,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枪支、爆炸物的,总裁生活,直接要挟到国民包含民警的人身保险或者较大财产丧失不可修复的,民警可以依据这一紧迫情况,使用武器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余武器在拒捕的过程中尚未使用,民警应当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可能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用当场击毙。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掠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动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国民警察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是否表明民警在一线巡逻执勤的进程中,一旦发明实施抢劫的暴徒,可以不分前提、不分场所地“一枪毙命”?

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难以辨明性质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险的,民警通过惯例手腕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法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兵器,不逃跑危险的,民警能够在合理的时光、公道的间隔、合理的部位应用武器,但尽量不予以击毙。

 

编纂: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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